112年東沙環礁國家公園計畫(第2次通盤檢討)變更總則及原則

  • 2024-05-28
  • SystemAdmin

內容

一、變更總則

東沙環礁國家公園以落實環礁生態資源保育為核心價值,本次通盤檢討依以下變更總則檢討原有計畫,期達資源永續發展及有效經營管理等目的。

(一)保護核心資源

1.保護國家公園特有珍貴自然資源、生物棲地環境、天然景緻與文化資產。

2.避免或減緩對生態保護區、特別景觀區與史蹟保存區之衝擊。

(二)增進管理效能

1.陸域部分考量機密設施及土地使用現況,增加次分區並適度調整使用強度,以維護自然景緻並增進國家公園土地資源使用效率。

2.海域部分考量季節性船泊停靠及海上訓練需求,適度調整海域一般管制區範圍,以符實際。

3.便利行政作業

(1)分區界線調整係綜合考量資源分布情形、實際使用需求、地籍範圍及自然地形地貌等因素。

(2)分區界線確認係參酌現有地形圖、地籍圖、衛星影像圖等。海域部分以平行海岸線採直線方式劃設,並標註標點之經緯度坐標。

(3)為使分區名稱更易辨識及閱讀,酌予調整各分區標註名稱。

二、變更原則

參酌「國家公園計畫通盤檢討作業要點」,考量資源特性、使用現況、土地權屬及計畫目標,設定以下各分區檢討原則:

(一)生態保護區

具有下列條件之ㄧ者,得變更為生態保護區:

1.為保育生物多樣性或供研究生態,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群落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。

2.依自然生態資源狀況,具有天然生物及其生育環境而須予保存之地區。

3.生物多樣性豐富,足堪代表特定區域內生態特性之地區。

4.瀕臨絕種或稀有動植物分布之地區。

5.具學術研究價值之生態資源或海洋特徵,須特加保護之地區。

(二)特別景觀區

具有下列條件之ㄧ者,得變更為特別景觀區:

1.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自然地理景觀,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。

2.具獨特之地質、地形、地景或其他特殊天然景緻之地區。

3.珍稀或特殊自然生態景觀,於同類資源中具代表性,仍須保護之特殊天然景緻地區。

4.具有學術研究價值,或足以顯示本園區特色並可供環境教育資源或特徵分布地區。

5.為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完整性,而須納入作為緩衝地帶之周邊地區。

(三)史蹟保存區

具有下列條件之ㄧ者,得變更為史蹟保存區:

1.重要史前遺跡、史後文化遺址及有價值之歷代古蹟,須予保存之地區。

2.具人類、考古、或民俗學術研究價值,須予保存之地區。

3.具特定之紀念地、文化資產或水下文化資產,須予保存之地區。

4.為確保文化資產之完整性,得檢討變更周邊必要之地區。

(四)一般管制區

具有下列條件之ㄧ者,得變更為一般管制區:

1.為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與水域,並准予原土地或水域利用型態之地區。

2.既有建物、公共設施、公用設備、配合國防教育訓練、物資運補或船舶停靠等地區。

3.為園區整體行政經營管理與保護島區自然環境需要,依地區資源特性、發展現況、使用強度及實際需要,一般管制區得劃為3種次分區:

(1)駐島機關生活、防務及訓練使用之地區,國家公園經營管理所需之保育研究、環境教育、生態體驗、住宿及國家公園服務等公共性質設施使用之地區,得變更為第一種一般管制區。

(2)駐島機關巡防勤務使用、重要公共設施、公用設備、具地下水補注功能之地區,得變更為第二種一般管制區。

(3)其餘仍具完整自然環境及海岸之地區,得變更為第三種一般管制區。

(五)調整分區標註名稱

為提升易讀性,調整原有計畫分區標註名稱。

(六)修訂保護利用管制原則

綜合國家公園經營管理與駐島機關之使用需求,修訂各土地使用分區資源保護利用規範、土地及建築利用管制規範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