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陸域計畫使用分區圖

東沙環礁國家公園範圍內之陸域(東沙島),依國家公園法第12條規定,按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源特性,劃分為特別景觀區、史蹟保存區及一般管制區等3種分區:

1.特別景觀區: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自然地理景觀,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。

2.史蹟保存區:指為保存重要歷史建築、紀念地、聚落、古蹟、遺址、文化景觀、古物而劃定之地區。

3.一般管制區:指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及水域,包括既有小村落,並准許原土地、水域利用型態之地區。

國家公園之分區計畫除配合土地使用現況、土地權屬、計畫發展目標及資源發展潛力分析外,並參酌各類資源特性適度劃分。因東沙環礁國家公園範圍內迄今尚未開放觀光,故未劃設劃遊憩區,以作為管理的依據。民國112年本處參考歷年研究調查成果、機關建議與經營管理需要,辦理東沙環礁國家公園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。

「東沙環礁國家公園計畫(第2次通盤檢討)」陸域土地使用分區圖
「東沙環礁國家公園計畫(第2次通盤檢討)」陸域土地使用分區圖

陸域面積178.57公頃,占計畫總面積0.051%,包含特別景觀區、史蹟保存區及一般管制區等分區,說明如下:

一、陸域特別景觀區

1.陸域特別景觀區 (特1:東沙島陸域特別景觀區)

面積71.40公頃,占計畫總面積約0.020%,包括東沙島潟湖沿岸及大部分海岸線沿岸之陸域,但不含東南側部分沿岸土地及碼頭。主要保護島上陸域生態及海岸線沿岸物種與棲息環境。

2.陸域特別景觀區 (特2:東沙島潟湖特別景觀區)

面積61.93公頃,占計畫總面積0.018%,包括東沙島潟湖全部水域範圍,主要保護小潟湖和潮間帶之物種與棲地。

二、史蹟保存區

面積1.57公頃,本區為清朝中晚期(18世紀晚期至19世紀)漁民多次性臨時居留於東沙島上的遺址,經考古證實發現具有文化層堆積,確定為先民活動所在,位於東沙段85-2地號及其北側部分土地。民國99年4月28日公告為市定遺址,以保護過去人類活動遺址和歷史文物,107年變更公告為「東沙考古遺址」。

三、陸域一般管制區

本次通盤檢討將原陸域一般管制區範圍依經營管理需求,劃分為3種次分區:

1.第一種一般管制區(管一)

面積5.95公頃,為東沙島駐島人員主要活動區域,包含東沙指揮部、月牙軒、生活館、健身房、郵局、海水淡化廠及集水坪等。兩側為供國家公園保育、研究、環境教育及生態體驗所需相關設施及服務,包含海研中心、東沙管理站、污水處理設施、東沙集會堂及備勤室等。依現況並考量未來使用需求,建蔽率為百分之三十。

2.第二種一般管制區(管二)

面積19.84公頃,為東沙島重要公共設施、公用設備及駐島機關必需之勤務使用設施坐落之區域。本區應維護其自然環境,維持地下水補注功能,考量使用現況及經營管理需要,本區建蔽率為百分之五。

3.第三種一般管制區(管三)

面積17.88公頃,本次分區位於東沙島南側。為保有完整原生植被及海岸環境,需維持其自然環境風貌,不建議增加人為設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