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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國家公園法第3條、第5條之規定,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為辦理國家公園之業務,設國家公園管理處,負責計畫之執行及國家公園事業之管理監督。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於民國96年10月4日成立,係依據內政部發布之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準則設置,轄管東沙環礁及澎湖南方四島2處國家公園。
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置處長1人,綜理處務;置副處長1人、秘書1人,襄理處務;並設置企劃經理科、環境維護科、解說教育科、保育研究科4個業務單位,及東沙管理站、東吉管理站、嶼坪管理站(以上2站管理範圍屬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),另設行政室、人事機構、主計機構等3個行政單位。
東沙環礁國家公園之海陸域資源保護與治安秩序維持事項,由東南沙分署東沙指揮部、艦隊分署第五海巡隊進行護管業務,未來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七大隊將籌設警察小隊進駐,共同執行本園區環境保護與資源維護業務。